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 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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