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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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