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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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