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