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