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九条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培训中心情况介绍(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情况、专业构成及培训实绩等);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培训中心情况介绍(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情况、专业构成及培训实绩等);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