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八条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八条
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OO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OO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