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文同时废止。外经贸部以往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