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第三十三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