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干扰、破坏了外派劳务业务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