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条

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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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