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三十条
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