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培训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