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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