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七条第四章 培 训第十七条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