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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