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四条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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