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四条第四章 培 训第十四条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