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三条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三条
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人员拟派往国家企业提出的标准进行安排,如外语水平未达到第十二条所述标准,至少需进行40个课时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培 训
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人员拟派往国家企业提出的标准进行安排,如外语水平未达到第十二条所述标准,至少需进行40个课时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