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第十二条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熟练掌握拟派往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相应技术,凭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或技术职称证书,可不进行外语培训或技能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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