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五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告诫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发出的信函。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