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告诫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发出的信函。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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