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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