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妨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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