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并作出现场检查结论。 派出单位负责对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