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检查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以及变更材料; (二)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四)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 (五)实施附条件批准的品种,开展上市后研究的材料;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