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所生产的药品按照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记录,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料、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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