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所生产的药品按照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记录,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料、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