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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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