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控制措施,定期检查评估控制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药品生产厂房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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