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