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许可证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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