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