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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