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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