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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