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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