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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