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指标计算

第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投资,指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六)税收政策,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七) 资本(股票)溢价,指金融企业整体或者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 第(一)项至第(八)项客观因素外,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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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