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