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