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