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