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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