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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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