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