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结果确认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