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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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