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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