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结果确认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