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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