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结果确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