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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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