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