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报送要求第十七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