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报送要求第十六条金融企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口径符合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