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报送要求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