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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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