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四条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和时间的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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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