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指标计算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