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指标计算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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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