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指标计算
第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一)无偿划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二)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三)清产核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五)政策性亏损,指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六)会计调整,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七)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八)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 第(一)项至第(七)项客观因素外,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