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料药及大包装预混剂: 兽药包装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内,抽样1件;11—50件抽2件;51—100件抽3件;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兽药包装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兽药包装为2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且以原包装抽取。 (二)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2—5万支(瓶),抽样2件。 5—10万支(瓶),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计。 (三)其他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不足2万盒(瓶)以2万盒(瓶)计。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