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 抽样品种由下达抽样任务的单位确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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